【深度解析】影儿时尚诉吕燕商业诋毁案胜诉的判案逻辑

2020-12-29 18:11 风尚中国

12月14日,中国时尚圈高度关注的影儿时尚集团起诉吕燕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出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做出判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吕燕及其关联方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败诉,吕燕需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删除其官微去年所发的四条涉事微博,并赔偿原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消息一经公布,多家社交媒体发声、众多网络网民议论纷纷;让这个2019年3月萌发的事件,又回到了舆论的面前。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如何依法维权,正确维权,深圳中院涉及“商业诋毁”的这个判例,具有很高的案例价值。

判决书的判定依据由何而来

对于深圳中院的判决,许多网民表示希望在更多关于此案细节得到曝光的同时,能有相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案件进行一些研讨。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来看,白小莉律师认为:法院判决500万的依据主要是结合被告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影响,考察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商誉损害进行确定的。公开信息显示,吕燕在新浪微博注册的官微账号,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 21:00、2019 年3月27日21:36、2019 年 4 月 26 日19:10以及2019年4月27日08:23发布的四条微博信息。这些微博信息连续指责影儿时尚集团的多个品牌抄袭其衣款设计。但影儿公司一直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心企业,对于影儿公司这样的企业来说,被指责抄袭无疑是巨大的侮辱和抹黑,对企业的整体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法院判决中也特别提到,综合考虑吕燕的涉案微博粉丝数量、涉案微博转发数量等因素,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对影儿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且至法庭辩论终结,涉案微博仍然存在,诋毁行为的持续也将必然加大影儿公司恢复自身商业信誉的难度。

第二:从深圳中院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并不支持吕燕的单方抄袭指责结论,是鉴于“知识产权的认定,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可能自说自话,更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当成‘法庭证据’。国家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社会各界的复杂难以定性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在没有权威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发表抄袭言论,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属于恶性竞争,法律应当规制这种行为。”

第三: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做出判决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为合理的商业秩序和正当的商业利益,其中第十一条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旨在保护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综合吕燕与是你公司的身份,发表对比性言论指向自身商品以及经营活动,因此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是合适的。

而且之前国内也有类似的判例,如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也是被告同业经营者的员工在社交媒体上对竞争对手发表虚假或误导性的评论,构成商业诋毁。

如何判定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12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还要求,被告吕燕、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新浪微博账号“吕燕”和"Comme_Moi似我”以置顶30 日形式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在本案中,为何吕燕与是你公司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并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白小莉律师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吕燕公司微博账号信息认证为公司品牌,吕燕其身份为公司股东及高管,吕燕发布涉案微博亦指向维护公司商业利益,公司转发吕燕微博时未对吕燕独立性作出说明。

另外综合考察行为人身份、名义、职务范围、行为目的等因素。本案中,吕燕系是你公司的股东、高管,其新浪微博账号显示认证公司信息为“Comme Moi”,该品牌系是你公司的重要女装品牌,该公司均对外宣传吕燕是该品牌的主理人,同时,该微博内容指向的是Comme Moi品牌服装的经营活动,是你公司将是涉案行为的直接获益者,故法院会作此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白小莉律师从普法角度建议大家:第一点,是从个人角度,建议在公司有一定身份和职位的人例如股东、高管、法定代表人等,应当严格自律,对外言行应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二点,从公司角度来看,应当规范人事管理,尤其要谨慎选择高管人士,避免因招用不理智、缺乏法律常识的人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应当建立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责机制,避免公司为他人过错担责后无法追偿的现象。

是“言论自由”还是“商业诋毁”

在吕燕看来,其发布的四条微博是意在“维权”,也是她个人的言论自由,因此不算是侵权。

对此,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要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合理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需要综合行为对象、方式及结果来综合判定,相关主体发表言论时,应当尽到与自己身份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吕燕本身是公众人物,同时还是是你公司女装品牌的品牌主理人,基于这样的一个身份,其更应当知道随意公开指责其他公司“抄袭”所可能带来的负面评价和不利后果,更应当以合理方式进行维权,而不是打着维权的幌子去攀附和打击竞争对手。作为吕燕方,其没有必要在公开渠道发表未经证实的言论,完全可以通过发送通知函、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涉案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维权,而是明显的有针对性的利用公开舆论来打击对手的一种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对于个人在社交媒体发声属于言论自由,还是恶意诋毁,或者更严重到涉及不正当竞争,又主要靠什么来判断?

白小莉律师提到:任何自由都不是无边界的,言论自由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要正确对待言论自由,并合理区分正当发声与恶意诋毁,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言,既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随意侮辱、诽谤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性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导致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商业竞争者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核心是通过诋毁竞争对手为自己获取竞争利益。)和不正当竞争。

通过此案可以发现,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社交媒体的发言不可“随心所欲”,社交媒体发言,应当尊重客观事实,秉承中立公平的原则,对于一些可能影响他人社会声誉的言论,需要格外谨慎,未经审核确定为真实的,不应当加以发布或者扩散。尤其是对同业经营者而言,因为其专业性及其言论对竞争对手商誉的潜在影响,司法实践中将对其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主观臆断,随意操纵、误导社会舆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商业诋毁。本次影儿与吕燕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案,不仅在服装业和明星圈引发思考,更是给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建立完善,又提供了一次普法教育。